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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时间:2013-05-27 点击量: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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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求,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开展有关献血的宣传。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献血。
  公民也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第七条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第八条 血站在公民献血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九条 公民献血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血站建设和开展无偿献血的费用由同级政府核拨。

  第十二条 设立血站必须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供血许可证。

  第十三条 血站及医务人员应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检查标准和采血操作规程,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采血工作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
  严禁伪造、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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